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使用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林木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