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林木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

他经营者追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