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管理中,国务院对其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