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