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销售下列林木种子:

(一)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规定的;

(二)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三)假、劣林木种子;

(四)转基因林木种子没有明显文字标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