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禁止销售下列林木种子:(一)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二)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三)假、劣林木种子;(四)转基因林木种子没有明显文字标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