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生产、经营者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良种广告内容应当与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良种审定公告内容相一致,并标明审定通过的适宜生态区域。未取得林木良种证书的种子,不得以良种名义发布广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