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销售的林木种子属于籽粒状的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属于苗木类的应当捆扎。林木种子销售时应附有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

大包装或者进口林木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包装和标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调运或者邮寄出县(市、区)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