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