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等经营种子;在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