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