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鼓励依法开展林木引种工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良种,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进行引种,开展区域性试验。试验成功并经品种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后方能推广。

引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