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审定与引种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鼓励依法开展林木引种工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良种,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进行引种,开展区域性试验。试验成功并经品种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后方能推广。引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