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基金使用第十七条已废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条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申报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明确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