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条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申报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明确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