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按照分期的时间拨付。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