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书。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