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除涉密工程外,建设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统一标识,并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