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管理;房产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