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六条有效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委员会组织对本单位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职工代表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其他活动;(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本单位同意的活动,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