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当年可分配盈余情况、调整后的成员权益变动等每年定期公布,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