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规范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