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一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不设最低出资额限制。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设立相应的土地流转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