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十一条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