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60日内,将上报省备案的市本级财政预算和批复的市级各部门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