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旅游综合协调具体工作;
(二)组织旅游资源普查,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重点项目规划和旅游线路规划;
(三)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和宣传促销;
(四)制定和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计划;
(五)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重点项目规划,组织实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六)规范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旅游者投诉,指导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七)监督和检查旅游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
(八)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九)推进旅游发展信息化建设。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