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八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规划、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文化、民族宗教、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