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六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旅游发展政策和措施,督促旅游发展重大事项的执行。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