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发展旅游业。捐赠资金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并列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