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四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支柱产业培育发展。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