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点)及其服务区擅自摆摊、圈地、搭建建筑物,影响景观和妨碍游览。不得尾随、纠缠、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