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与当地民族特色、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水土保持和景观保护方案,配套建设必要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