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预留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