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鼓励利用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开发独具特色和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旅游产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