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供电、给排水、通信、环保卫生、绿化、消防、水利等旅游服务功能和相关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