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旅游交通线路及配套的服务功能设施应当纳入城乡交通路网统一规划建设。城镇交通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景区(点)的旅游功能。编制景区(点)外联道路建设规划、旅游客运线路和站点规划,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