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有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