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