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