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使用未经安全检验或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