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使用未经安全检验或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