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严禁滥用红十字标志。对滥用红十字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4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