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红十字会发放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向捐赠者通报发放情况。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款物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帐目,健全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和发放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4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