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科研院所、规划设计等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水文监测质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