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条已修改水文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取水口、入河排污口、跨界河流断面的水量、水质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范围内的,还应当报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