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因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等需要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进行建设和管理的,其建设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