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修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划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