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一条已修改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水环境生态变化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范围内的,还应当报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