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