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