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