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