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园内林木的;

(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

(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

(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