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森林公园内的林地。确需征用、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