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森林公园内的林地。确需征用、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