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国家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省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市、州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若有重要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