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州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若有重要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