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不得兴建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